就超导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两起著作权侵权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做出裁定,不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由受案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回顾:2011年9月,美国超导公司的全资中国子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称“超导公司”)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锐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华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华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维持原裁定。华锐公司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为此进行了两次开庭,经审理认为,华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维持北京高院的二审裁定。
同样在2011年9月,超导公司向海南一中院起诉华锐公司和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华锐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得到海南一中院支持。超导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海南高院维持了海南一中院的裁定。超导公司继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此前的一、二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海南一中院审理。
超导公司起诉华锐风电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由于索赔金额近30亿人民币,加上原被告双方均为行业内的著名公司,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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