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亨氏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法院认定亨氏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05-30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所谢冠斌律师和蔡鹏律师代理的美国亨氏公司诉东莞亨氏教育信息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亨氏在第5类婴儿食品上的第1277794号和第127779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亨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亨氏”字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亨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亨氏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食品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婴幼儿食品和调味品。2010年,亨氏公司发现被告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市亨氏教育信息有限公司,在其服务场所和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含有亨氏中文或英文字样的标识,并在“教育”等多个类别的服务和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亨氏”“Heinz”商标。本所接受亨氏公司的委托,就被告的上述行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系列法律行动,同时请求司法机关等认定亨氏公司“亨氏”“Heinz”商标为使用在“婴儿食品”上的驰名商标。我方从亨氏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美誉度、商标在中国使用的持续时间、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宣传工作、媒体报道以及慈善捐献情况等方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亨氏商标在第五类婴儿食品上为驰名商标。

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后认定驰名商标的第一起案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适用修订前的商标法,但判决作出是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判决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该条已经写入了新商标法第十四条。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细化,除上述第十四条外,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权利人申请驰名认定的条件,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13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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