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立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此前,该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对商标行政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当然,这并不是本所代理案件首次入选法院典型案例。立方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领先律所,多年来致力于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帮助技术创新蓬勃发展。正值世界知识产权日,立方特精选2022年本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方面均具有典型意义,凝聚着立方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坚守和付出,以此献礼世界知识产权日。
一、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
【基本案情】2011年,凯达能公司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501078号“”商标。好太太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1407896号引证商标与第3563073号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的“餐具柜”等商品与第3563073号商标指定的“抽油烟机”等商品关联性更强,争议商标是对第3563073号“
”商标的合理延伸,未构成对第1407896号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没有支持好太太公司的无效请求。好太太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在考虑凯达能公司第3563073号“
”商标的注册及知名度的情况下,认定争议商标与好太太公司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混淆,驳回了好太太公司的请求。好太太公司遂提起再审,2022年6月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好太太公司全部再审诉讼请求,推翻了原审判决、被诉裁定,认为商标合理延伸注册缺乏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商标申请人希望以“商标合理延伸”或“延续性注册”作为理由,将在先基础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从而获得商标延伸或延续注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出现近似商标争议时,仍应当以审查混淆可能性为原则,予以解决。如果随意允许“商标合理延伸”、“商标延续性注册”,必将冲击申请在先、诚实信用等《商标法》基本原则与规定,冲击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异议程序等解决争议的制度架构。在上述案件中,最高院再次在提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商标合理延伸注册”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深圳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柔公司)、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本案涉及证据妨碍问题,在一审期间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的过程中,被告擅自对需要演示的订单进行了删除,并在法院一再要求下发最为关键的订单时,迟延超过20多分钟才下发且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最终导致无法再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正常工作场景。基于被告勘验当日的一系列行为表现,立方代理原告请求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所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裁判要旨】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三、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享有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的相关权益。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建设了两台锅炉,为被告二提供注气服务,双方自2001年至2013年逐年签订了多份协议。协议终止后,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签。原告认为,二被告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油田开采所需的注汽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告通过实施差别待遇和拒绝交易,排除、限制了原告在正常竞争秩序中可以合法获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涉及买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本案所涉及的全国稠油油田产区固定式锅炉注汽服务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涉案油田产量和销量持续下降,被告二拒绝与原告交易具有正当理由。原告与某案外公司在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被告二与该案外公司进行交易不构成差别待遇。被诉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行为影响的是交易关系的一方,而非需要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形式上,垄断行为大都以合同方式实施,如何确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技术性剥离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建立在合同本身有效性及终止的基础上,这是合同自治的体现,也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自由。案件的结论准确把握了合同自由的不可随意剥夺,合同自治中的风险和矛盾只能由合同法来解决,不能随意转致适用反垄断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为法律所保护的是竞争,不是单个竞争者或交易人的利益。构成违法的前提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危害消费者利益,而不仅仅是针对交易人的损害。案件结论把握住了反垄断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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