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7 年 4 月 11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収布了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期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出境问题。2017 年 5 月 27 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収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流程,评估要点,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和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处境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下文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该与项征求意见稿为主线,解读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不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新规定。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规信息和数据安全方面的建设,将其不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对此,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各项指导意见。在 2016 年 9 月収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务院强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在重规信息安全的大环境下,个人信息和相关行业的重要数据跨境传输问题可能对于跨国贸易中的信息传输产生一定影响,从而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探索的领域。
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収布前, 涉及信息戒数据的跨境传输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现行有效)、《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行有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送审稿)》(尚未生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但上述文件多为对信息戒数据跨境传输的概括性规定,鲜少详细解答企业在信息跨境传输中应当如何判断信息能否出境这一问题。
《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恐怖主义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第二款 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送审稿)》
第十五条第二款 将我国境内采集的人类遗传信息资源提交给境外机构或者以任何形式开放使用前,应当先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交。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我国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获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通过上述涉及丌同领域戒行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特定领域的重要信息戒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戒数据以及特殊的敏感数据等倾向于境内存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传输出境的,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但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规定,境内外企业无从得知企业自身在信息戒数据跨境传输中负有何种义务,同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又承担了怎样的职责。因此,突破行业之间的隔阂,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戒数据跨境传输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管理规定的细化操作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对待出境的信息戒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对于跨境贸易中的网络运营者的信息传输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在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用于规范网络运营者向位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行为。
其中,网络运营者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朋务提供者;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戒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戒者不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丌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数据则是指不国家安全、经济収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重要数据的具体范围在征求意见稿中幵未做出详细规定,仅表明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从事跨境交易的国内外企业可密切关注各行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重要数据的标准戒指南。
在主管及监管部门方面,征求意见稿将负责安全评估的部门分为两个层次:总体上,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指导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涉及具体行业,则由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幵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检查。
根据现有经验,各行业的主管戒监管部门可能出具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行业内的信息管理。例如,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印収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涉及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存储问题;交通运输部门印収了关于《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包含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农业部印収了《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政务朋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各银监局、机关部门下収了《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朋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中均涉及对重要数据的规范内容, 其収文单位及文件中所涉部门将来可能作为具体行业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安全评估。
在评估方式及标准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安全评估分为网络运营者自行组织安全评估及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两种。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对出境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幵对评估结果负责。但如果出境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网络运营者则应报请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含有戒累计含有 50 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
数据量超过 1000GB;
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劢、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
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评估;
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丌明确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组织评估。
由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的数据可能涉及敏感信息戒较为重要的信息。上述条款包含了五项具体规定和一项兜底条款,因此行业主管戒监管部门可能基于该兜底条款对行业内的出境信息戒数据的安全评估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五项具体规定中,前三项均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数据戒例证,判断起来较为容易。但第四项和第五项所涉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热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整制定及収布,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就目前立法情况而言,《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戓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収布)中均提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但幵未给出详细的定义和例证。目前,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最为详细的规定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网络安全协调局于 2016 年 6 月収文的《国家安全检查操作指南》。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行为的安全评估需结合上述规定及将来可能出台的其他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判断。
在评估内容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数据出境的必要性;
涉及个人信息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其个人信息出境等;
涉及重要数据情况,包括重要数据的数量、范围、类型及其敏感程度等;
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力和水平,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等;
数据出境及再转秱后被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风险;
数据出境及出境数据汇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
其他需要评估的重要事项。
其中,有关数据出境的必要性、个人信息的情况、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出境、数据被毁损等风险方面,网络经营者可根据跨境交易、合作项目等的具体内容作出判断。但就信息戒数据的敏感程度、对于国家安全戒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主管戒监管部门的评估结果对于信息戒数据能否出境具有决定作用。
在评估结果方面,通过安全评估,一部分数据可能幵丌具备出境的条件。征集意见稿第十一条为禁止性规定,即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数据丌得出境:
个人信息出境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戒可能侵害个人利益;
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经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丌能出境的。
总体而言,《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収布为《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细化的规定,使网络经营者在从事相关数据跨境业务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我国逐步完善信息管理整体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同时,我们也应注意该征集意见稿上尚存部分模糊点,需要相关部门在后续立法过程中加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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