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审查中的相关市场

2009-04-08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主要指被需求者视为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所有商品。由于这些商品具有紧密替代性,因此具有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实践中,认定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一般相对较为简单,但重要的是对紧密替代性的认定。两种商品是否相互具有紧密替代性,是它们是否会被归入同一产品市场的关键,因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法的实践当中,通常先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事实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再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从而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需求替代性一般是指从客户角度来看,当商品的价格、质量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客户可能并且愿意在多大范围内选择替代品,这可能涉及到商品的用途、物理特性、价格的接受程度、品牌效应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需求替代性分析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物理特性相似的商品未必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反之亦然。举例而言,普通家用轿车和高档跑车虽然同属乘用车,但由于价格差异巨大,经常被认为不属于同一产品市场;而火柴和一次性打火机虽然物理特性迥异,但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用途十分相近,因而具有紧密替代性,属于同一产品市场。

供给替代性一般是从其他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如果产品A的价格上涨,原本不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不投入显著的沉淀成本的前提下,从生产产品B转而生产产品A,则可以认为产品A和产品B之间具有供给替代性,产品之间替代程度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经常用到的一种分析方法被称为“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测试)。该测试首先假设在某个市场上存在这样一家企业,该企业是该商品或该类商品的唯一供应者。当该企业对其商品进行一个“小幅,但有意义的,且非临时性的涨价”时,如果客户选择了其他商品,从而使其涨价变得无利可图,因而阻止了该假定垄断者的这种涨价行为,那么相关产品市场就不能由这种商品单独构成,而应该将消费者最可能选择的替代品纳入待选市场,并且重新进行上述测试,直到最终达到一个临界点,使得这个供应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假定垄断者在这个点上获得市场支配力,即该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将价格保持在平均水平之上而达到其利润的最大化。这个临界点通常就是划分相关产品市场的标准。有关这个测试中提到的涨价标准,一般而言采用5—10%作为常用幅度。“假定垄断者测试”通常先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当然这种方法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同样适用。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地域市场的竞争条件,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一般而言,地域市场可以被定义为本地市场、地区性市场、全国性市场、洲际市场或者全球市场。

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商品的运输方式及运输成本。一般而言,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狭窄。商品的运输方式也决定了其销售地域的范围,如需要通过管道运输的油气产品等。

2、商品的销售是否存在贸易壁垒,如较高的进口关税或反倾销配额,以及地方性法规的限制。

3、客户的选择能力是否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一般而言零售商品的地域市场通常较狭窄,而批发和制造市场上,如果运费相对不高的话,客户往往会倾向于跨地区选择供应商。

4、消费者偏好等其他方面的因素。

除此之外,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就反垄断审查而言,定义相关市场并非审查的目的,而只是审查的基础步骤。反垄断审查的核心是考察企业集中行为对市场竞争所造成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是建立在参与集中的企业对相关市场的支配力上的。市场份额是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力的时候经常用到的基础指标,而市场份额只有在明确相关市场定义的基础上才能计算出来。作为最基础的指标,当企业在合并之后的市场份额之和比较高时,就有可能出现竞争问题。反之,当市场份额较低时(特别是当其在任何合理的相关市场定义下都较低时),就很有可能使审查机构打消对有关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竞争问题的顾虑。因此,定义相关市场是反垄断审查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参与集中的企业作为申报义务人,在进行集中申报时应参考审查机关的审查先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配合下慎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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