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标准

2010-08-31

对于反垄断法上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西方经济学和法学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待具体案件时,调查机关及法院通常也是将法学方法与经济学方法结合起来。

经济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测算主要通过计算市场力(market power)来进行,在经济学上,每个市场主体,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力,但只有市场力达到一定程度,足以使该企业能够持续地将价格维持在竞争价格水平之上又不至于丧失过多市场销售的情况下,该企业即可以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传统判断市场力的方法是根据市场集中度来认定的,传统方法认为,市场占有率(即市场份额market share)高的企业拥有市场力,集中程度高的行业易于发生集体行使市场力的行为,但却忽视了在市场准入自由的情况下对市场力的影响以及影响企业拥有高市场占有率的其他因素,比如低成本等。现代经济学提供的测算市场力的方法主要有:成本变化分析法、需求弹性变化分析法、多重价格策略分析法。但是经济学方法的实现,需要大量可靠的数据,并且会给审查时专家证据的提供带来困难,同时因为经济学研究和法律案件分析对于时效性要求也不同,所以反垄断案件的分析只能在现有数据基础上借助经济学工具,进行法律推理。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四种:市场结构的认定标准、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市场份额的认定标准和市场结果的认定标准。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采用市场份额的认定标准,即将某一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市场份额,即市场占有率,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占该特定市场所有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比例。美国经济学界比较有影响的“林纳尔系数”明确的体现了市场占有率与市场力的关系,通常在忽略了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情况下,市场占有率与市场力成正比,市场占有率越高,市场力越强,对特定市场支配力越大,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

通过市场占有率推导市场支配地位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还应当考虑一些相关因素。例如:(1)持续的价格歧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由于供求关系的信息不对称的限制,价格波动是正常现象,短期的价格歧视也可能普遍存在,但是不能被市场竞争阻止的持续价格歧视可以成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因素之一。(2)持续的垄断利润,完善的自由竞争与持续的垄断利润是相对立的,持续的垄断利润说明存在垄断。(3)市场进入障碍,是指各种使企业进入一个特定市场并与该市场中已经存在的企业进行竞争的困难条件,包括政治、技术、法律、文化等诸多方面。进入障碍是判断某一企业市场力大小,从而确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4)行为特点,有些市场行为本身就会显示在特定市场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某企业持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如果没有其他合理的经济学解释,那么只能说明其行为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从而独占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的认定标准,如下:(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上述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若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专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