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反垄断年度盘点系列(四)——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盘点

2020-03-11

2019年是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第一案”——李方平诉网通北京分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审结的第十年。在这十年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示范性地公开审理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尽管在数量上并没有明显增加,但是在案件审理上呈现出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趋势,中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正朝着更加稳健、成熟的方向发展。

2019年,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在规则制定和审理实践方面均可圈可点。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系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了共计77件案由为“垄断纠纷”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其中近半数为2019年新收案件。除去其中35件与互联网域名有关的争议外,共有42件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往年变化不大。其中,我们注意到国有企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仍然频发;互联网领域“二选一”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在诉讼程序规则方面,“飞跃上诉”制度的正式执行,为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带来重大变革;最高院对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首次表态。

一、国有企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频发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9年共有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与全国性或地方性国有企业相关,具体案由涉及差别待遇、捆绑交易、拒绝交易等,案件基本信息见下表。

表1 - 2019年中国国有企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况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两起原告胜诉的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分别是吴宗区、吴宗礼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

从过去整体的实践经验看,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就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以及造成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普遍存在举证难、胜诉率低的问题。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永福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在相关市场内,法院认定被告永福县供水公司具有100%市场份额,属于自然垄断属性的公共企业;除此之外,法院还分析了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用户依赖性,综合认定被告永福县供水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关于永福县供水公司实施的搭售行为,事实清晰,原告通过其掌握的被告的供水协议、供水安装工程预缴款通知单、发票等证据也比较容易证明。一审法院的分析基本遵循了《反垄断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性分析框架,但由于被告所属相关市场的属性,使得原告的举证难度大大降低。

二、互联网领域“二选一”案件引起高度关注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9年共有6起反垄断诉讼与互联网企业相关,具体案由涉及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基本信息见下表。

表2 - 2019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诉讼概况

上述案件中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是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行为。早在2015年,京东就曾经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报过天猫平台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的行为。 2017年,京东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提起诉讼,称天猫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胁迫商家“二选一”,并索赔人民币10亿元。之后双方陷入了管辖权争议中,直到2019年7月,最高院作出了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双方的诉讼程序之争到此结束,本案也正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随后,在 “双十一”大促前夕,京东进一步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唯品会及拼多多又于同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2]。与此同时,格兰仕也通过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其已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11月4日得到受理[3]。至此,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诉讼进一步升温。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杭州举办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中明确表示,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相关执法机构将对“二选一”行为密切关注,并依法展开反垄断调查[4]。这也表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这个热点问题的同步关注,期待后续会对该问题做出更加详细、明确的指引。

三、中国“飞跃上诉”元年:规则与实践

2018年12月28日,最高院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院将新设知识产权法庭,主要目的是为了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其审理范围也包括了反垄断上诉案件。自2019年起,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可越过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垄断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裁定和判决而进行上诉的案件。与此同时,此前最高院批准的可以受理一审垄断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自此,中国反垄断案件“飞跃上诉”规则正式确立。

上述《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9月24日,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黄文得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该案的一审法院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在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提起上诉,二审越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该案是“飞跃上诉”规则建立以来,最高院首次适用该规则公开审理的反垄断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反垄断纠纷通常都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而“飞跃上诉”规则的适用将反垄断案件二审的管辖权全部收归到最高院,并且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统一审理,对于统一反垄断案件裁判标准,以及控制、提高案件裁判质量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最高院首次明确态度

关于垄断纠纷是否可以仲裁的问题,历来具有争议性。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南京嵩旭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5]中明确表示,虽然原、被告之间在两份协议中有仲裁条款,但该约定具有合同相对性,而本案所涉垄断纠纷争议因涉及第三方及消费者利益,已突破双方合同约定,且垄断纠纷涉及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可以仲裁的情况下,垄断民事纠纷不可以仲裁解决。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该问题做出过类似的裁定。

然而,在2019年,北京高院在一起民事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裁定中,就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2019年6月,北京高院在“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6]管辖权二审裁定时表示:该案《经销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采取的是概括性约定仲裁事项的方式,因此基于该《经销商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与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有关的争议均属于仲裁事项。而原告诉称的滥用行为,与《经销商协议》的约定密不可分,实质仍属于履行《经销商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故适用该协议中约定的有效仲裁条款。

不久之后,2019年8月,最高院在审理“呼和浩特汇力物资诉壳牌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7]时对于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这一问题明确表示了相反的立场。最高院认为,由于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反垄断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已经突破了合同双方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此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在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垄断纠纷是否可以仲裁的背景下,最高院做出的该项裁定表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横向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和绝对依据[8]。这无疑对于解决目前中国法下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参见(2018)桂01民初1190号、1191号判决书。

[2]澎湃新闻:《三家电商“围攻”天猫:京东起诉后,拼多多、唯品会加入诉讼》,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869579?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3]《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诉讼升级,格兰仕、拼多多、唯品会加入“战局”》,https://mp.weixinbridge.com/mp/wapredirect?url=https%3A%2F%2Fmp.weixin.qq.com%2Fmp%2Fprofile_ext%3Faction%3Dhome%26__biz%3DMzg5MjI0ODk5Ng%3D%3D%26scene%3D12 4%23wechat_redirect。

[4]《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在杭州召开》,http://epaper.zjscdb.com/shtml/scdb/20191108/118794.shtml。

[5]参见(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72号裁定书。

[6]参见(2019)京民辖终44号裁定书。

[7]参见(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号裁定书。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创新与裁判规则发展》, http://www.jsmes.org/Home/Preview?channelId=10&id=1339&orderbyid=1。

 

相关链接:

2019反垄断年度盘点系列(一)——中国反垄断调查案件盘点

2019反垄断年度盘点系列(二)——中国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盘点

2019反垄断年度盘点系列(三)——中国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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