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解读系列之二:相关市场界定

2021-02-19

作者:焦姗、秦英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正式出台,对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较大修订。其中,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也进行了多处调整。本文拟以界定相关市场为核心,探讨与此相关的修订条款和实务应用。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路径


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一直以来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通常而言,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均以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和起点,遵循“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评估竞争效果”的“R-M-C”评估路径。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采取替代性分析方法。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四条至第六条,就规定了通过需求替代或供给替代进行替代性分析,以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商品、地域的相关市场。除替代性分析以外,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也是常见的确定相关市场的路径。


而在针对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中,需要更注意平台的双边市场模式特征,考虑交叉网络效应,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因此更加复杂,相关市场的数量、关联性、界定标准和方法、界定的必要性都是需要重新讨论的重要因素。[1]


二、《指南》中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定


1. 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指南》首先确认了《反垄断法》和《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确认的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仍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此外,《指南》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特征,对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规定保留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仍然以界定全国市场为惯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也可界定为全球市场。对于相关商品市场,一般情况下采取需求替代分析,考虑“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变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也可采取供给替代分析,考虑“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


相较于《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在既往重视平台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多边市场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还加入了“应用场景”、“锁定效应、转移成本”等平台型商业模式更常见的竞争特质因素,对如何衡量、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提供了更完善的要素参考。


同时,《指南》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平台经营者竞争“通常围绕核心业务开展”的论述,更多地将重点放在考虑“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可以界定一个或多个相关商品市场,但要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这意味着平台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不再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唯一重点,界定时将更多注重平台商业模式的网络效应和传导效应。


2. 不同行为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进行了分类讨论,规定部分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认定可以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而在《指南》中,则直接规定“调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此外,《指南》中还直接删除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最后一段:“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界定相关市场能否省略一直是较有争议的话题。此前最高院在2014年奇虎科技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就曾指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因此,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晰地界定相关市场”。[2]美国2010年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出版的《横向并购指南》中也曾提出“执法部门的分析并不一定要以市场界定为起点,尽管在分析中必然会需要评估消费者可获得的竞争性替代品,但执法部门在这评估竞争效果过程中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并不依赖于市场界定。”[3]但在全球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仍是对垄断行为进行违法认定的重要步骤。


在《指南》中删去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仍旧回归到传统的反垄断认定思路上,界定相关市场成为必要步骤,规制思路进一步清晰,同时回应了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条款的更改,界定时所考虑的范围和因素将更为综合、多元,执法进一步精细化。


三、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实务适用


2020年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提起反垄断诉讼,主张Facebook在 2012年对Instagram的收购和2014年对WhatsApp的收购属于通过高价收购的手段来消灭尚在成长期的竞争对手,并请求法院判定Facebook相关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请求剥离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Instagram和WhatsApp)[4]。


该案中,FTC界定了相关市场,认为美国的个人社交网络(“personal socialnetwor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产品市场。之所以个人社交网络能够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

(1)个人社交网络服务建立在用户的社交图表基础上,反映出用户的私人人际关系链接,该社交图表是提供个人社交网络服务的基础

(2)个人社交网络服务包含了一系列用户经常在分享时所使用到的网络服务

(3)个人社交网络服务包含帮助用户与他人建立连接功能的服务,使得用户的社交图表得以不断拓展。这三个特点使得个人社交网络市场得以与其他的专用网络服务、在线音频视频服务和移动信息服务相区别,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在FTC诉Facebook案中,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就综合考虑了Facebook所提供服务的应用场景、客户群体、以及服务对用户的锁定效应,对平台提供的商品服务性质的进一步综合考虑可能成为日后相关市场界定的趋势。

(感谢实习生郭玉瑶对本文的贡献)

[1]赵莉莉: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双边性——理论适用的挑战和分化》,《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第512-531页。

[2](2013)民三终字第4号。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

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fe3cab686984f8f91313ec8b921b96c

[3]来源: https://www.justice.gov/atr/horizontal-merger-guidelines-08192010 section4.

[4]来源: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

051_2021.01.21_revised_partially_redacted_compla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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