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首例反垄断处罚:简析阿里案

2021-04-12

作者:焦姗、秦英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里巴巴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82.28亿的罚款。《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制定整改方案,并且连续三年向总局报送年度自查合规报告。


一图快读阿里巴巴案


案例简析


1. 首张“百亿罚单”:刷新反垄断罚款最高记录


总局根据相关规定,以阿里巴巴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为基础,以4%的罚款比例,处以182.28亿元罚款。本案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出的首张“百亿罚单”,与备受瞩目的高通案和利乐案一同位列中国反垄断罚款记录前三位。此前我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记录是2015年的高通案,罚款金额为人民币60.88亿元。


2. 结案周期远低于反垄断调查平均周期


总局于2020年12月立案调查,2021年4月10日公布处罚决定,仅历时4个月。根据笔者统计,2019年以来总局在反垄断行政调查案中所需平均周期约为16.3个月,此次针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调查的审查周期远低于总局反垄断调查的平均周期。本案结案速度也快于另外两起罚款金额较高的案件,在高通案中,发改委历时14个月才完成了调查;而在利乐案中,工商总局历时24个月才完成了调查。


3. 首次针对具体企业同时做出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公布的还有《行政指导书》。其内容覆盖竞争行为自查、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几大部分。总局要求阿里巴巴制定整改方案,并且连续三年向总局报送年度自查合规报告。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曾多次以电商行业为对象进行反垄断行政指导,包括2018年“6.18”前夕和2019年“双11”前夕针对平台电商“二选一”问题召开的行政指导座谈会,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多家网络零售平台负责人也曾出席会议。但在反垄断调查案中与处罚决定一同发布《行政指导书》则是首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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