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1月,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拉尼公司(Ranis company)及其他原告在美国起诉,称中国四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禁止被告正在实施的统一价格的行为,并判处被告支付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等。这四名被告是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公司、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公司及东北制药公司。两年后,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华北制药集团被追加为被告。这起案件是中国企业首次在境外遭遇反垄断诉讼。 在长达八年的漫长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判决风险,其中两名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公司、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公司与原告达成庭前和解,分别向原告支付了2250万美元和1050万美元;另一被告东北制药公司因与美方的购销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而不受法院管辖,原告因而撤销了对该公司的指控。坚持诉讼的仅剩下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
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州东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连带赔偿美国购货方1.5323亿美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在美国起诉中国企业涉嫌垄断的多起诉讼案当中,这是第一个产生判决的案件。
【律师评析】
一、美国的法律规定
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禁止卡特尔的法律规定。《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洲际间或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2004年美国《反托拉斯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将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 本案中两被告涉及的行为属于竞争者之间的固定价格协议,即价格卡特尔。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价格的限制是最为严格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此类限制竞争行为一经证实即视为违法,而无需对其是否促进或限制竞争进行经济学分析。除固定价格外,如联合抵制、市场划分及搭售等,一般都认为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受到各国反垄断法普遍限制。从事该等行为的企业一经被认定违法,除了将遭受巨额罚款外,高管人员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与反垄断的双重规制
2002年初,随着国际两大巨头罗氏公司以及德国巴斯夫的战略调整,国外企业的产量减少,中国出口的维生素C因价格低廉得以迅速占了世界市场的80%。在此背景下,美国商务部曾计划发起针对中国维生素C企业的反倾销诉讼。
由于中国企业在此前的国际贸易中遭遇的大多是“双反”,即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加之企业普遍对反垄断规则缺乏认识,造成了中国企业为了规避反倾销而通过商会、协会主导在企业之间分享市场信息,并对价格、产量等进行业内协调。我国《反垄断法》亦规定对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协议予以豁免,即第15条中规定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协议不受《反垄断法》禁止。但各国的反垄断法大都具有域外管辖的效力,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这种豁免并不一定为其他国家所认同。 本案当中,美国法院显然并不认为中方企业的做法是为了行业自律或维护市场秩序,因为根据美国法律,任何一种协议或者共谋,只要限制了贸易或者商业,就是非法的。即使联合定价的共谋失败,而未导致实际损害,这种共谋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由此可见,为避免陷入反倾销调查而在竞争者之间分享价格信息,乃至固定价格、产量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而反垄断法项下的法律制裁,对企业的打击是更为严厉的。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不仅要防范反倾销,也要积极学习国内外的反垄断规则,避免在进军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反垄断法的阻击。
三、是否会触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调查
维生素C业内的反垄断诉讼,并非没有前车之鉴。1999年5月,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小组控诉获胜,令当时世界最有实力的维生素厂商为其价格操纵行为支付了9.9亿美元的罚金。当时世界上最大的9家维生素生产企业操纵维生素C的销售价格,涉案金额高达50亿美元。美国司法部指控瑞士罗氏公司是价格卡特尔的始作俑者,对其罚款5亿美元,德国巴斯夫被罚2.25亿美元,其它被罚款者分别是比利时、德国、法国和日本的维生素生产企业。罗氏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入狱。2001年11月,欧盟也对上述维生素制造商处以高达8.55亿欧元的罚款,其中罗氏公司为4.62亿欧元,巴斯夫为2.96亿欧元。
本次维生素C案中,如果涉案中国企业的价格协同行为影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不排除还有可能像当年的罗氏等维生素生产企业一样遭到欧盟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处罚。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对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的处罚决定,以上企业受到经济制裁总计3.53亿元。这是中国首例对境外企业横向价格限制行为进行的处罚,也是中国迄今为止对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在公开渠道也曾发表意见,明确将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无论对境外还是境内企业将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反垄断法》。根据互联网上公开的数据,本次在美涉案的四家制药企业目前总产量接近10万吨,占据了国内市场90%以上的份额,如果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协同,也将不可避免地落入发改委的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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