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剧本杀”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剧本杀”市场蓬勃发展
“剧本杀”是一种具有推理性质的角色扮演游戏[1],其不仅可以线下开展,还可以通过线上语音、视频等方式开展。“剧本杀”的风格多样,游戏互动性强,受到年轻人的广泛喜爱,相关产业也在国内蓬勃发展。
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发展现状及市场调研分析报告》,2019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超过百亿元,同比增长68.0%,2020年虽然受疫情影响,市场规模仍旧增至117.4亿元,同比增长7%。
面对火热的“剧本杀”市场,2021年,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率先针对“剧本杀”行业出台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尝试通过内容备案等方式对“剧本杀”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目前,包括辽宁、天津等多地也都出台类似规定,通过备案等方式对“剧本杀”行业进行管控。行业层面,目前也成立了“中国文化管理协会剧本推理工作委员会”。
(二)“剧本杀”的野蛮生长
随着从业者不断增加,“剧本杀”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优质的剧本会引来大量玩家,因此,剧本也成为了“剧本杀”行业竞争的核心。
剧本杀吸引玩家的关键是剧情中的悬念,玩家主要是为了体验解开悬念的乐趣,一旦玩过一次,得知悬念的结果往往就不会重复再玩。因此,“剧本杀”经营者也需要定期更新剧本来吸引顾客。这也使得从业者针对剧本的抢夺变得更加激烈。由此,也涌现出专门的“剧本杀”工作室等组织作者来创作并向市场提供“剧本杀”剧本。
对于正版剧本而言,授权的费用从几百到几千不等,对于部分优质的剧本,其权利人会在某一城市内进行独家授权[2],授权费用更是会高达上万元。而盗版的剧本简单易得,有大量线上店铺销售盗版剧本,且仅仅几元或十几元就可以获得数百部盗版剧本。对比动辄上千甚至上万的授权费用,盗版的剧本成为很多“剧本杀”经营者的选择。随处可见、廉价易得的“剧本杀”剧本,也严重扰乱了“剧本杀”市场。
二、“剧本杀”权利保护现状与困境
(一)创作阶段的借鉴与抄袭
与一般的影视剧本不同,“剧本杀”吸引玩家的核心点并不在具体的措辞和表达上,而主要是剧情和悬念的设计,因此,剧本中最具有价值的就是对于剧情悬念的设计。但随着“剧本杀”作品越来越多,剧本的创新难度逐渐升高,剧本创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借鉴甚至抄袭。实践中,甚至存在发行方和剧本工作室以剧本测试为借口来“窃取”未发表剧本创意的情况[3]。
“剧本杀”剧本,本质上是文字作品。在文字作品创作过程中,如果仅仅部分借鉴其他作品的情节巧思,融入到自己的作品中,则被认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低。例如,在(2013)民申字第104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两部作品虽然存在部分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但多数为公有领域的内容,所占比例低,且在整个故事中处于次要位置,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因此认定两部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剧本杀”创作者在自己作品中适当少量借鉴典型情节或者经典表达,认定为侵权行为的风险相对较低。
情节设计和结构安排似乎仅是思想层面的内容,好像并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可以随意套用。但实际上,早在“琼瑶诉于正案[4]”中法院已认定,如果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情节设计超过一定的限度,整体效果上形成相同或相似的效果,仍然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剧本杀”行业中也有类似案例,同样适用此种认定标准。在冯某诉谭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5]中,法院认定,被告创作的剧本《血》与原告作品《画》虽然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血》实质性使用了《画》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其中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血》,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血》的改编,侵害了冯某基于《血》享有的改编权。“剧本杀”创作者套用其他作品现成的情节悬念设计换一种表达,很容易达到同样引人入胜的效果,这种“走捷径”的行为,实际上仍然存在著作权法侵权的风险。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脚踏实地的用心创作,真正投入心思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情节,创作独具风格的优质作品才是正道。
(二)盗版剧本的泛滥与侵权认定
如前所述,各大网络平台存在大量盗版“剧本杀”产品,而盗版的“剧本杀”也有电子版和实体物品道具两种形式。盗版剧本的卖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出售盗版剧本,显然侵犯了剧本权利人的著作权。盗版剧本的销售者销售实体版剧本的,需要对作品进行复制,如果直接以电子版形式通过网络向购买者提供的,则涉及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因此,盗版剧本的销售者往往可能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例如,在(2021)鲁0505民初2528号[6]中,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涉案作品的复制品及配套道具,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剧本杀”盗版的产业链中,盗版剧本的收益相对较为廉价,最终的“剧本杀”运营方利用盗版的剧本获利空间更大。购买盗版剧本的“剧本杀”经营者,如果购买电子版的盗版剧本,往往在实际经营中需要打印制作出来,供玩家使用,此种情况下,提供电子盗版剧本的卖家,涉嫌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剧本杀运营方打印剧本的行为涉嫌侵犯剧本作品的复制权。
但是,如果仅仅是直接购买到实体的盗版剧本,在经营场所供玩家使用,“剧本杀”的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呢?在此情况下,“剧本杀”经营者仅仅是盗版剧本的购买者,并没有实施复制行为,即使经营者扮演游戏中的“DM”(Dungeon Master,剧本杀中的主持人)对相关剧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诵读,也难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对于购买实体盗版剧本的经营者而言,可能并不构成任何著作权专有权利明确规制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7]。与此矛盾的是,一个场次的“剧本杀”游戏费用可达到数百甚至上千元,“剧本杀”经营者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获利颇丰,而剧本权利人的维权之路确似乎只能止步于获利相对较少的盗版剧本销售阶段,难以从实际经营方获得相应赔偿,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也成为“剧本杀”行业版权保护的一个痛点。
三、完善“剧本杀”保护的路径探索
如前所述,“剧本杀”经营者凭借盗版剧本获利颇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似乎存在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的情况。笔者注意到,在(2021)京73民终266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该案件中,对该“兜底”权利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即:1、是否可以将被诉侵权行为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16款的保护范围;2、对被诉侵权行为若不予制止,是否会影响著作权法已有权利的正常行使;3、对被诉侵权行为若予以制止,是否会导致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而针对前述“剧本杀”经营者使用盗版剧本的行为,显然并不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16款的保护范围之内,若不加以制止也将严重影响“剧本杀”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且对于该行为的规制并不会造成各方重大利益失衡,反倒有利于营造健康市场环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即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兜底性”规定作为前述“剧本杀”经营者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另外,笔者认为,“剧本杀”经营者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进行经营获利的行为确实扰乱了行业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使用正版剧本的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如果该行为不能通过著作权法给与规制,也应当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
鉴于目前“剧本杀”行业尚属于较为新兴的行业,相关判例较少,随着“剧本杀”行业的发展,相关纠纷也必然越来越多,该问题如何认定和解决,还期待后续司法实践的结果。
以上的问题,其根源还在于泛滥的盗版“剧本杀”剧本,对于“剧本杀”盗版的整治需要各方面共同发力。其一,有关部门要对于侵权行为“零容忍”,斩断背后的灰色产业链,提高盗版者的维权成本,降低维权者的维权门槛,为权利人维权营造更加便利的渠道[8]。其二,要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尊重原创的行业风气,这样才能保持行业的发展活力。其三,“剧本杀”相关权利人也要积极维权,在权属方面,也可以采取电子存证等较为高效的方式固定权属证据,提高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艾媒咨询,《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分析报告》
[2] 张楚昊,“剧本杀”知识产权保护与良性发展路径,检察风云,2022年(5)。
[3] 郑蕊,剧本杀火热背后的版权之痛,北京商报,2021年9月29日第004版。
[4]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5]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之九。
[6]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原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2021)鲁0505民初2528号。
[7] 王迁,商家在经营“剧本杀”中使用盗版的定性问题,中国版权,2021年(5)。
[8] 戴先任,阻断“剧本杀”盗版乱象背后的灰色产业链,中国防伪报道.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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