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俊
近年来,医疗领域反腐工作不断强化和深入。2023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7月,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广西某三甲医院发布《深入开展不合理取酬专项清退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医疗反腐自查力度,要求医务人员主动清退既往若干年所收受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1]。全国各地不少医药企业和行业学会正在延期或者取消学术会议,有的也陆续停止聘请医生讲课或者停止支付医生讲课费。一时间,讲课费是否合法等问题引发业内热议。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案例以及实务经验撰写本文,以帮助业内相关人士解除疑惑,并为医药企业开展此类活动提供参考。本文将重点围绕医药企业向医生支付讲课费的合法性问题、其中的合规风险以及如何做好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医药企业能不能聘请医生提供有偿讲课服务?
原则上,如果医药企业为了向医生传递药品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可以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生提供讲课服务,并支付其合理报酬,原因在于:
首先,中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医药企业聘请医生提供有偿讲课服务。从行业操作规范层面,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发布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PIAC/T 00001-2020)规定:医药企业可以聘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其举办的学术会议及讲座上担任讲者或提供其他劳务;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可因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相应报酬。实操中,很多医药企业聘请具有一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医生作为讲者,在企业自行主办的会议(自办会)或者第三方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卫星会)上,向参会医生进行演讲,演讲内容通常包括医学学术进展、药品使用和不良反应知识、临床研究进展等等。此类活动下,医生作为劳务提供人,向作为劳务接受人的医药企业提供演讲服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医生与医药企业之间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典》的约束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医疗机构出于内部管理要求对于医生外出讲课收取讲课费可能会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比如需要取得医院的事先批准等,而某些部队医院则因为国家关于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规定而不再接受医药企业支付讲课费。
其次,医药企业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生为其他医生提供学术教育和培训具有积极意义。以药品学术教育为例,处方药由于涉及相对复杂的治疗原理和用药知识,在药品上市后医生需要熟悉其适应症、不良反应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信息后才能对症下药,医药企业如能通过学术研讨和培训向医生传递这些信息,则能够帮助医生快速、准确处方,从而使患者获得更快、更有效的治疗。另一方面,在当前大多数医院对于医生教育投入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医药企业支持的学术教育活动能为广大医生尤其是年轻医生提供部分学习资源和条件,很多医生正是通过此类学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操作技能。
然而,处方药需要医生的处方才能从医药企业最终销售到患者手中,因此医生在处方药购销关系中具有非常大的决定权和影响力。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向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个人提供财物,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医药企业如果通过向医生支付讲课费诱使医生处方其产品促进销量,而实际没有真实讲课活动或者讲课费明显高于服务价值,则此类讲课费将构成贿赂,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影响招采信用记录,情况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具体详述如下:
1.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2.列入医药招采信用“黑名单”,影响药品招采和进院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对1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3.刑事法律责任
讲课费如果构成贿赂,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刑事责任以及立案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行贿对象 | 罪名 | 刑事责任 | 立案标准 |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生(比如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 | 行贿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个人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以下特殊情形1万元以上: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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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以下情形10万以上: (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二)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四)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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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生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个人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 |
二、医药企业聘请医生提供讲课服务中的常见不合规问题
1.虚假会议仍然支付讲课费
虚假会议,医生未提供真实的演讲服务,不应当获得讲课费,此类讲课费实际为商业贿赂。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经办人员通过伪造课件、会议签到表、会议照片等来证明会议已经“真实召开”,然后向企业提交付款申请,企业如未发现问题,即会按照申请向指定医生支付讲课费,从而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在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4224号处罚案件中,涉事企业组织举办了若干次会议,邀请本市医院相关医生参加,会议结束后,涉事企业工作人员给医生签一份外聘劳务协议,工作人员凭外聘劳务协议、医生签到表及医生讲课照片从财务报账,之后由财务经由企业账户将讲课费转账给医生个人银行账户。在这些会议活动中,相关医生六次未作讲课,但仍然领取讲课费用。
最后,主管机关认为涉事企业假借不实会议讲课等名义给付医生讲课费,医生利用医疗服务中职务便利,促成患者购买当事人推广的相关药品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8万元。
2.向医院内部会议讲者支付讲课费
医院内部会议,比如科室例会、科室工作总结会、医院培训会等,属于医院就其自身工作举办的会议,医生作为讲者发言属于履行其本职工作,不应当再由企业向讲者支付讲课费。
在沪市监机处〔2023〕第202022000020号处罚案件中,涉事企业利用医生内部工作例会的相关照片及信息作为依据,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向医师给付讲课费。主管机关认定涉事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给付医师财物的违法行为。主管机关最终对涉事企业罚款人民币90万元。
3.通过讲课费影响讲者和参会医生专业判断,以获取竞争优势
医学学术会议应当以科学教育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医药企业不应当为了宣传自身产品的优势,而通过支付讲课费或者其他手段影响讲者和参会医生的专业判断,否则学术会议可能成为企业的“传声筒”、“广告台”,影响学术交流活动应有的中立性。
在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292018000076号处罚案件中,涉事企业为了达到宣传其产品的目的,在会议前帮助医生制作授课讲义、PPT等并将企业产品的基本情况、数据等内容提供给医生。在涉事企业卫星会举行期间,涉事企业以现金形式向到会的7位医生支付了讲课费,金额总计24000元。主管机关认为涉事企业通过向授课医生给付讲课费、帮助制作讲义、PPT等形式,影响专家授课内容,达到了向参会医生宣传产品、影响参会医生专业判断的目的,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主管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
既然不能影响医生的独立判断,那么医药企业在审核讲者的课件时应当把握什么原则呢?《RDPAC行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版)对此提供了如下指引:
企业与医生的互动应服务于其真实的医学需求,而不应用于影响其独立的医学判断,企业如要审核讲者的演讲材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企业应仅出于恰当且必须的目的审阅材料,例如确保:(i) 材料中的产品和医疗信息是公平、客观、准确和正确的;(ii) 材料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药品广告或医疗广告的不合理风险;(iii)材料不包含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标签外信息;并且(2)企业不应将此类审阅用作影响讲者或参会者的独立判断的工具。
4.讲课费金额不符合公允市场价值(FMV)
讲课费金额应当与讲者提供讲课劳务的公允市场价值(FMV)相匹配,如果讲课费金额过高或者讲课劳务价值很低(比如讲课时间很短,讲课内容非常简单没有学术价值等),此时虚高的讲课费也属于变相向医生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以此种方式获取药品销量的,同样也构成商业贿赂。
三、医药企业如何有效管控讲课费合规风险?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操作实务,笔者建议,医药企业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加强监管,确保讲课费符合真实性、合理性、有证据可循三方面合规要求,从而达到既顺利对医生开展学术教育,又最大限度降低合规风险的目标。
1.事前建制和审核
首先,企业应当在公司规章制度中针对聘请医生讲课和讲课费支付明确合规原则和标准,建立相关合规制度,主要包括:
i. 规定讲课费的支付必须基于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不得以聘用医生提供相关服务或向医生支付任何费用等方式,诱导其在开具药品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和/或使用任何企业产品方面提供便利;不得以支付讲课费、培训费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医生在有关学术或专业会议中宣传或变相宣传任何企业产品。
ii. 确定选择讲者的资质要求,并基于讲者的级别设定不同的讲课费标准,建议根据讲者的职称、专业经验、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等情况将讲者分级,并分别设定不同的讲课费标准,费用标准应当符合当前行业公允市场价值(FMV)。关于讲课费标准的官方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十条有如下规定,但是,此办法及其标准只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笔者还注意到,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曾于2018年发布《学术活动专家劳务费支付原则和标准》[2]并规定其在业务活动中的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大会主席、院士:3000至5000元/次人
特邀大会报告:2000至4000元/次人
专题报告:800至1000元/次人
主持费:500至1000元/次人
现场手术转播劳务费:1000至4000元/次人
医药企业可以参考以上标准、行业平均水平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讲课费标准。
iii. 规定对每个医生支付的讲课费上限,比如每年向每个医生所支付的讲课费次数上限和金额上限;规定每次会议支付讲课费的医生人数上限、每场会议参会人员人数下限以及讲者最低讲课时长等。
iv. 规定聘请医生作为讲者必须签署书面合同,以明确其权利义务,并且规定支付讲课费需要准备的支持文件,比如讲课PPT、讲课会场照片或者视频、参会人员签到表等。需要提醒的是,会场照片或者视频、签到表一般会含有参会人员的的个人信息,企业需要注意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合规制度建立后,企业应当基于合规制度审核相关活动申请,尤其应当注意相关活动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学术教育目的,比如活动是否能够帮助参会医生获得医学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教育内容是否干预医生的专业判断,会议议程安排是否恰当,讲者人数和参会医生的比例是否适当,会议地点和场所是否利于学术交流而不是娱乐观光等等。如果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改进,问题较大的,停止开展相关活动,以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2.事中执行和监督
合规不仅要求企业在重要合规风险领域建章立制,还要求企业将合规制度在业务活动中严格贯彻执行,否则只是“形式合规”。在医疗反腐持续升级和国家监管日益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只有“实质合规”才能管控好主要合规风险,并从根本上避免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发生。对于讲课费合规管理来说,即便企业严格要求合规并建立了相关合规制度,业务人员因为销售业绩的压力和诱惑,在业务活动的实际执行中很可能会“钻空子”、“打折扣”。建议企业对讲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对相关会议和讲课活动进行随访,甚至“飞行检查”,以确保活动执行不“走样”。
3.事后核查和改进
讲课活动发生后,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对讲课费支付的支持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相关活动的开展是否与合规制度保持一致,核查会议和讲课活动是否真实存在,费用金额是否合理等。如果存在相关问题,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合规问题的,可以考虑停止支付讲课费。对于涉事的员工,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以防止该员工或者其他员工犯同样及类似的错误。此外,企业还可以基于产生的问题重新审视公司合规制度,如果发现制度上存在缺陷或者漏洞,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结语
在医疗行业,如果医生对某一领域的产品、医学或者科学知识具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而医药企业通过聘请在该领域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生通过演讲和培训的方式向需要的医生提供这些知识,那么这将非常有助于医生提高医学知识和疾病诊疗能力。但是,医药企业聘请医生提供有偿讲课服务也存在非常大的法律合规风险,尤其在当前医疗反腐持续升级态势下,更需要医药企业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总体上,医药企业事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然后对讲课活动申请依照合规制度进行严格审核,事中对讲课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实际执行与合规制度保持一致,事后仔细核查讲课费支持文件,发现合规问题及时予以改进,从而最终确保讲课费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并且有书面证据支持。只有这样,医药企业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法律合规风险,并真正使其支持的医学教育活动能够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和患者健康。
注释:
[1] 医药反腐趋严!大三甲清退近5年讲课费,护理之师,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2533708835695701&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9月6日
[2] 来源:https://www.cimf.org.cn/newshow.asp?Cid=178&sid=196&PID=594,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9月13日。
感谢实习生刘敏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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