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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08-11-04

随着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家各个地区关于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已经纷纷展开,但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对文件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争议,现就有关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适用法律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2008年7月8日发布,以下“《工作指引》”),《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认定的主管机关、认定程序、认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规定。

此外,各地方也随即发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上海于8月8日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大连于8月26日颁布《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吉林省也颁布了《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北京计划颁布《北京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但截至本文成稿之日尚未出台。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同以往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并对关键条件进行了量化。按照现行规定,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颁布)范围;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应占销售收入总额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比例,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 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通过加权记分的方式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指标进行评定,总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一票否决。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问题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企业必须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否则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具体要求为: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3)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4)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该独占许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从《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来看,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判断标准似乎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实际申报过程中还是有许多争议问题,比如如何判断该项知识产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知识产权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是否允许;新签订的符合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申请的技术独占许可协议能否一定被认定机构接受;关于近三年内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是否一定不含申报当年还是在提交申请之前等等。由于今年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年,关于申报材料审核的具体细则和原则把握仍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由于“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先决条件,这对于大部分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外资企业而言似乎是认定的主要障碍。但正如前述分析,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除了自主研发、受让等之外,还包括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多外资企业虽然使用了海外投资者的核心技术,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未与其建立明确的技术许可(合同)协议。因此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该类企业应当提前进行安排和完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加权计算的评价体系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其中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最高档次的分值,其他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的数量在6项及以上的,也可以获得最高档次的分值。与发明专利相比,其他知识产权的获得相对会容易些,因此,企业在满足其它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寻求发明专利以外的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文/刘君红  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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