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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最高法出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5

2014年11月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解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决定做了细化的规定,落实了决定中提出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跨区域管辖等问题,但对由之前已经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管辖向新管辖体系转变中的过渡性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的方案 ,同时也对新的法院体系能否有效完成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达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初始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释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一)一审管辖。根据解释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二)跨区域管辖。根据解释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三)专属管辖。解释第五条规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以及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

(四)二审管辖及上诉管辖。解释第六条规定,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解释第七条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未结案件处理。解释第八条规定,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法院、以及广东省除广州中院以外其他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可见,解释落实了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要求,对现有体制实现了继承和突破。首先,解释实现了有限度的跨区域管辖,即对第一条规定的三类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了对所在省(直辖市)的跨区域管辖,京沪粤以外的其他地方暂时不受跨区域管辖影响。其次,最高法在决定规定的四类技术类案件基础上,考虑到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存在较大难度的特定,增加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等案件,并给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受理范围留出了空间。再次,解释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将有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质。根据最高院有关负责人的讲话,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也未来可期。

但伴随制度创新的往往是实践中的挑战,解释确定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改革在制度上和落实上,都可能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一, 一般商标和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尽管解释厘清了知识产权法院、基层法院和高院的关系,但并未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一般商标(不涉及驰名商标)和著作权(不涉及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基层法院一般只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案件”,那么对于原由中院进行级别管辖的一般商标和著作权案件,是否应当沿用原来的规定。但解释第三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似乎与最高院原有对一般商标和著作权案件的第一审管辖规定相矛盾,需要最高院出台进一步的过渡性管辖规定进行解决。对这一问题,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从这一规定上看,北京高院对解释第一条的理解是,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仅仅是第一条规定的三类案件,而是包括全部原来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全部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上海和广东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第二, 新旧案件的承接问题

对于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的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解释仅仅规定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法院、以及广东省除广州中院以外其他中级法院受理的应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并未规定已经由北京、上海中级法院以及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的处理问题。另外,从已经公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名单来看,均是从各基层法院、中院和高院调职的优秀法官,他们承办了原所在法院的大量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对这些案件,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承办人,如何保障当事人诉权成为法院将面临的重要问题,也对案件律师代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提出了挑战。北京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问题设置了11月5日至12月21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原承办法官继续在原法院审理,过渡期之后仍未审结的,变更承办人审理。上海和广东高院尚未出台过渡性办法。

第三, 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的矛盾问题

根据解释确定的管辖类别,知识产权法院将承办大量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人大公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任免决定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法官责任制和员额制,进一步突出法官主体地位,这对法官选任条件提出了更高标准,在严格区分法官、法官助理和行政人员的基础上,限制法官人数。因此,面临法官数量少与案件数量大的矛盾,解释可能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承办能力提出了相当高,以至于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要求。如何满足、实现当事人对诉讼需求的正当、高效和及时,突破现有机制选拔知识产权优秀法官,是亟待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解决的重要课题。

(文/立方律师事务所 蔡鹏 焦姗)

[1] 北京高院2014年11月3日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给出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过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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