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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晶源公司七年艰辛维权 专利诉讼首战

  发布时间:2010-08-31

2001年9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状告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2008年5月1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决,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武汉晶源5000余万元人民币。至此,耗时7年的专利案件终于以武汉晶源公司告捷而暂时告以段落。此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武汉晶源的“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原告诉称,经过多年自主研发,原告于1995年12月22日对“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已申请发明专利,并于1999年9月25日获得中国专利授权。被告辩称原告在1995年12月22日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该技术已有许多出版物公开发表过,该技术在国内外很早就被公开使用过,并且为公众所知。

福建高院一审时认定,被告日本富士化水以自己实施的是公知技术为由作不侵权抗辩,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实施公知技术的完整方案。但在被告日本富士化水提供的文献资料中,均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审理期间,福建高院曾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组织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报告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对漳州后石电厂(即华阳电业有限公司)的技术改造方案,与武汉晶源专利技术方案等同。

2004年12月,日本富士化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武汉晶源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该专利。随后,日本富士化水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之后,继而提起上诉。2007年8月,北京高院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可以大规模应用的火电脱硫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汉晶源自主创新的资源节约型“海水法”,另一种就是传统的进口高耗能“石灰石法”。漳州后石电厂就是“海水法”脱硫成功运用的范例。然而因为专利纠纷,华阳公司不愿承认武汉晶源技术的应用业绩,致使武汉晶源不能参加国内火电脱硫市场的竞标(我国火电脱硫行业准入标准要求必须有成功应用业绩)。而涉嫌侵犯“海水法”专利的日本富士化水,却因后石电厂“业绩”打入中国市场。日本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武汉晶源的经济效益。虽然赔偿问题还有待二审定案,但华阳公司已承认后石电厂脱硫系武汉晶源的专利技术。

点评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先进的减排技术必须突破传统垄断技术的包围、封杀才能造福社会,而有效的突破口就是知识产权的较量和竞争。武汉晶源专利维权一案,从法律层面看,好像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权益之争,但实际上是产业之争,是知识产权层面的技术之争。武汉晶源胜诉的关键在于拥有核心专利技术。今后我国应该把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企业的发展,摆在一个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的战略地位,如此方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文 / 陈宏亮 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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