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研究

“陪伴式”直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作者:张娟霞
 
近年来,直播行业作为网络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迅速,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吸金能力”,已成为一种市场新潮流,但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也层出不穷。
 
直播主要分为电商类带货直播、打赏类娱乐直播、游戏直播与线上体育赛事直播等几大类。其中,体育赛事类的直播已经成为广大体育爱好者优先选择的观赏方式。为了抓住热度及获得巨大商业利益,不乏头部传媒公司未经授权实施体育赛事片段剪辑或平台直播,严重侵害权利方的合法权益。而各类权利方在提起诉讼时,往往基于其获得许可支付的高额成本,提出较高的索赔额。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全国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2)之一——“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基本事实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在中国境内(包括澳门,但不包括香港和中国台湾)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201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第三十一届奥运会(以下简称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里约奥运会期间,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公司)将“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下载直播TV浏览器,可直接观看央视公司直播的奥运赛事。另外,还在其网站设置奥运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奥运会,吸引用户下载直播TV浏览器,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国际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式奥运赛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起诉主张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裁判意见
 
关于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资源,运营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通过行使被授予的独家向公众直播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可以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并提升自身知名度,这种权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资源运营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行为,致使央视国际公司网站作为视频直播入口被选择的竞争力将不断降低,对其网站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损害。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前述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不当干扰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还构成对央视国际公司提供该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其利益,并且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用户的长远利益,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涉案网站搜索关键词的设置及网站中宣传语的使用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撰写设置“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等内容进行网络推广,以及使用“正在全程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及“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等作为宣传语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与奥运赛事存在特定联系,系经央视国际公司授权进行的直播和解说,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奥运直播服务的提供主体产生混淆,可能使得本应进入央视国际公司网站观看奥运直播的用户在看到上述标题后进入涉案网站,使该网站获得更多的流量,进而为其带来利益,使其不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点评
 
1.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调研近几年既往司法案例,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被频繁适用的情况,尤其是在互联网新兴行业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判决中确立的认定标准 ,适用该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本案中,首先,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资源运营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行为,并不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相关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如上所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实施的前述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不当干扰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还损害了央视国际公司授权许可他人播放节目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并且还可能进一步破坏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生态,危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最后,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在明知进行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或转播需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这一行业通行做法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独家获取的奥运赛事节目资源、实施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前述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制。
 
2. 关于使用宣传语/关键词进行推广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误导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从而与之进行交易,并以此获得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设置“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等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以及使用“正在全程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及“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等宣传语进行宣传,误导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与奥运赛事存在特定联系,系经央视国际公司授权进行的直播和解说,从而在看到上述关键词、宣传语后进入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使该网站获得更多的流量,进而为其带来利益,使其不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宣传语/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直播行业的蓬勃快速发展与乱象丛生共存的现象,亟需行为(包括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与指引,亟需营造及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经营者,以搭便车为目的,通过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即,明确了类似本案的未经授权的“陪伴式”体育赛事直播,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与激励创新并重的原则,为直播行业相关经营者划定行为界限,也为直播行业等网络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行为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奥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相信,本案对于后续类似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律师的正式意见,不应被看作是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进行法律决策的依据。文中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反映作者所服务的任何机构或客户的立场。

Copyright © 2020 立方律师     京ICP备0903722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