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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怎么“刑”——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刑事控告实务(上)

  发布时间:2023-01-11

作者:郝博达 郭寿其
 
著作权侵权的刑事保护,意为通过司法机关介入,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或当事人掌握犯罪证据后直接自诉/公诉机关不予起诉的情况下直接自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进而追究著作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保护方式。
 
其涉及到的相关罪名主要见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随着近期“人人影视字幕组”、“冰墩墩”盗版制售等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映入媒体热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也重新进入舆论视野。但相比于新闻中的公安机关“破获”、“抓捕”,权利人作为案件被害人,本身能够在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似乎难窥一隅。
 
微观到普通权利人自身,面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告报案前应该做哪些基础工作?应向何处主动进行刑事控告?启动刑事保护的流程如何?控告报案后又能协助司法机关做些什么?本文将针对前述问题,简要讨论当事人面对侵犯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如何“刑”起来。
 
一、何为“刑”——侵犯著作权罪名、刑罚及立案标准
 
1、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如上文所述,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相关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具体规定如下条款:
 
2、立案追诉标准
 
具体到何种情形,才可构成法条所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立案追诉标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第六、第十四条,及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相关规定,概述如下:
 
由上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刑及立案追诉标准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所规定。然而,如何将业界讨论繁多的成文法条及相关理论,落实为普通权利人能够掌握并用以进行有效报案的方法,下文将就具体实务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做简要讨论。
 
二、去哪“刑”——著作权刑事报案受理机关
 
1、报案地域选择: 尽量选择被害人所在地
 
报案的地域选择,可参考公安部于2020年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1]规定,即犯罪地公安机关,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对于“犯罪地”及“居住地”的具体界定以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殊规定,可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2]、第十七条[3]相关规定,具体梳理如下:
 
此处需注意,在实践中,基于权利人作为被害人处于弱势一方,出于报案便利角度考虑,建议尽力争取在被害人所在地就近报案,无需完全精确,力求顺利受理,如个别地区报案受挫,结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建议或上述参考标准另行选择地区进行报案,量力而行。
 
2、受理机构: 治安管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诚然,随着公安部于2020年9月1日所发布生效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下称《分工规定》),原先由治安管理局所管辖[4]的侵犯著作权案及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等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已经归入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5]。但公安部内部管辖分工的宏观优化,具体至权利人实际报案,仍需厘清具体公安机关层级,并结合报案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具体如下:
 
(1)公安部《分工规定》所规定各侦查部门,实务中一般下沉至地方侦查大队、派出所作为报案受理机构
 
公安部《分工规定》所涉及经济犯罪侦查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等部门,在地方公安机关往往作为侦查总队、支队、大队等下沉机构出现。具体而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6]规定,侦查总队、支队、大队等机构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为便于履行具体职能设立的执法勤务机构。结合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公安机关的规定,以及笔者团队实际工作经验,可以将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应侦查部门归纳如下便于理解:
 
由上可知,公安部《分工规定》中的各类部门落实到权利人在地方受理报案,其相关职能往往由辖区当地公安局侦查大队履行,而当前述管辖暂不明确时,当事人也可以前往辖地派出所现场进行咨询及报案。
 
(2)“食药环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部门已逐步成为受理著作权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并以下属支队、大队作为报案咨询、受理机构
 
结合上文所述组织结构可知,具体到公安部《分工规定》中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一般会结合实际案件管辖范围,从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支队、大队逐级下沉,实践中常简称为“食药环侦”总队/支队/大队。而随着最新规定将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归入前述机关管辖,实践中也已经出现部分地区将“食药环”部门作为侵犯著作权类案件的专门管辖机构。部分地域公安机关的食药环侦查部门已经成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案件专门管辖机构,并以下属支队、大队等作为咨询、报案受理机构。因此,在确认当地设有食药环侦查部门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优先选择管辖地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及下属大队进行咨询或报案。
 
(3)“经侦”(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常作为于部分地区报案首要咨询指向机关
 
除却“食药环侦”部门,笔者团队通过实际工作以及相关咨询也发现,当问及侵犯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多数公安局接待人员第一反应仍为引导权利人向经侦部门,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咨询,再由经侦支队说明是否管辖,或应由哪一机构管辖。因此,经侦部门及下属支队、大队亦为权利人报案咨询一项重要参考选择。
 
4)查询受理机关方法:以管辖地最高级别公安机关入手,逐层检索、咨询,确认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及所在地,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受理机关的查询,建议从能够确定的管辖地域最高级别公安机关(如市、区公安局)公开信息入手,检索是否存在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等专门管辖机构或及其他专门管辖机构(经侦部门、治安部门等)相关联系方式。如网络线索有限,可先行拨打目前可检索到的咨询电话,逐层询问,进而确定具体受理机构及办公地址,也可网络检索与电话咨询同步进行,相互印证。
 
(5)辖区派出所:权利人报案的保留选择,常为案件实际承办机构
 
由上文可知,尽管《分工规定》已将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管辖划归至统一部门,但在实务中,不同地域公安机关的管辖,仍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权利人需结合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与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落实。
 
而当遭遇电话不畅、咨询结果存疑、公开信息不全等无法确认具体受理机构的情形时,就近前往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报案及咨询永远是权利人的保留选项。
 
现场咨询后,权利人可根据派出所民警的指导意见,前往当地具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进行有效报案。实践中,派出所也常作为案件的实际承办机构。
 
注释:
 
[1]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3]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4] 参见《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 第五条 “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5] 参见《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 第七条“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6] 参见国务院《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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