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8
作者:郑曦林 郭韵如
医疗器械行业主要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IVD(体外诊断)等细分领域,是目前医药行业中的优质赛道。自2021年起,截至9月28日,已有18家医疗器械类企业完成了A股首发上市,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有15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3家,占A股新增首发上市企业数量的4.89%[1]。
根据过往的审核问询情况,经营资质是否齐备基本是医疗器械企业IPO的必答题。本文旨在梳理与医疗器械行业资质相关的反馈案例及法律法规,总结医疗器械企业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为完善相关企业的合法经营及内部控制提供参考。
一、反馈问题总结
根据最近一年相关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告,关于医疗器械企业资质方面的反馈问题总结如下:
问题类型 |
问题内容 |
相关案例 |
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对发行人资质的影响 |
1.分析并说明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施行对发行人产品注册、备案、质量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并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是否已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2])启动重新申请CE认证[3]以及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能否满足MDR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认证失败的风险,分析并补充披露上述法规对发行人境外销售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结合前述情况作风险提示; 3.发行人出口至欧盟的产品是否属于依照“IVDR法规[4]”需要重新认证的产品;并结合IVDR法规前后关于产品资质的认证的变化情况,说明该等认证的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对发行人后续海外市场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当前美国FDA510(k)[5]认证产品是否出现上述欧盟产品的情形,如有,请一并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及其影响 |
家鸿口腔、宏宇五洲; 百合医疗、博拓生物、天益医疗、美的连、诺唯赞等 |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
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说明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期限是否覆盖发行人业务开展期间,是否存在因不满足相关要求被处罚的情况或风险; 2.发行人已进入注册认证程序的产品情况,预计周期,是否存在无法达到相应准入标准的风险 |
博拓生物、澳华内镜、威高骨科、之江生物、惠泰医疗、圣湘生物、三友医疗、奥泰生物、迈普医学等 |
发行人业务资质的年检或续期 |
1.发行人已取得的境内外产品注册证的管理情况,是否需要年检或定期续签; 2.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资质证照的换发申请/再注册申请情况,是否存在换发申请/再注册申请无法获批的风险,及无法获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
威高骨科、中红医疗、睿昂基因、优宁维、三友医疗、菲鹏生物、贝尔生物、仁度生物等 |
经销商/代理商的业务资质 |
1.发行人的经销商/代理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公司对经销商资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部分经销商无经营资质的情形; 3.报告期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经销商销售产品的情形,相关销售是否合法合规 |
英诺特、华大智造、乐普诊断、 锦波生物、创尔生物、赛克赛斯、安必平、伟思医疗、科惠医疗等 |
供应商/外协商的业务资质 |
供应商或外协商获得医疗器械相关的资质情况 |
赛克赛斯、惠泰医疗、天臣医疗 |
线上销售的相关资质 |
1.在公司产品主要为医疗机构使用的背景下,通过天猫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的商业可行性及合法合规性; 2.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各种直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等)进行直播销售的行为,如存在,请说明当前针对直播销售的相关规制办法,并结合该等规定说明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备案),医疗器械产品是否有特殊要求,发行人该等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3.线上经销商是否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线上经销商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网上销售资质,线上经销商是否专营发行人产品 |
可孚医疗、爱威科技、创尔生物 |
境外的业务资质 |
1.发行人境外销售产品是否符合销售地关于医疗器械销售的资质、流程、销售对象和销售场所限制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外经营是否符合当地规定; 2.根据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披露发行人产品取得的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准入资质情况;并请详细说明相关资质的审核过程、审批时间、有效期限,相关资质过期后继续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有,请说明应对措施;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澳华内镜、中红医疗、安旭生物、浩欧博、健耕医药、康拓医疗、康众医疗、百合医疗、奥普生物等 |
OEM、ODM模式下的资质问题 |
1.发行人主要采用ODM模式[6]开展生产经营,发行人持有的相关注册证书的主要作用,是否取得营业收入,ODM模式下的注册证书与自有注册证书是否存在相互关联; 2.贴牌生产产品并销售是否需要并已取得境外销售所在地医疗器械相应的资质,是否受国外质量标准及安全认证的影响; 3.在 OEM[7]、ODM模式下,产品的注册是否由OEM、ODM客户申报,是否与主机设备一并申报注册,客户是否向监管机构披露实际生产商,双方对质量、售后服务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OEM、ODM客户是否同时向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多家耗材、配件生产厂商采购同种耗材或配件 |
奥泰生物;安杰思;美的连 |
新冠相关资质 |
1.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核酸检测分析仪等产品是否存在上市后需收集相关临床数据完成延续注册等情形,注册证延期有无障碍; 2.结合新冠检测试剂盒的在各境外销售的销售金额及所在区域关于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新冠检测试剂盒在境外销售是否取得必需的经营资质,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结合发行人境外销售地及产品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告规定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发行人对外销售前是否需获得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其他审批手续 |
仁度生物;诺唯赞 |
其他资质 |
1.发行人废水、废气等“三废”的处理情况,是否全部获得相应资质,是否受到处罚; 2.与第三方冷链运输的合作模式,配送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详细披露物流配送公司的基本情况、协议内容、争议及纠纷处理机制、质量保证条款等内容 |
创尔生物;优宁维 |
二、行业监管及主要法律法规
(一)行业主管部门
1、境内行业主管部门
境内医疗器械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述部门在医疗器械行业的相关职能如下:
主管部门/自律组织 |
相关职能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及实行行业管理等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拟定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制定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等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负责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参与制定行业规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
2、境外行业主管部门
境外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其国家或地区的卫生健康监管机构负责。以欧盟和美国为例,其医疗器械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如下:
欧盟医疗器械的主要监管部门为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各国家主管当局,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审批权交由第三方机构[8]执行。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行业监管条例等;欧盟各国家主管当局主要负责处理不良事件的报告、产品召回、产品分类裁定、咨询、制造商和制造商在欧盟地区授权代表的注册、市场监督及临床研究的审查等。
美国医疗器械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其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等级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1、境内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2、境外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出口国际市场的主要准入认可有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注册等,只要取得CE认证或者FDA产品列名即可在多数国家进行销售。
欧盟将医疗器械分为4类进行管理,即I、IIa、IIb和III类,其中I类属于低风险医疗器械,由生产商自行评估是否符合MDR的相关规定并向生产所在国主管部门备案,IIa、IIb和III类医疗器械应当由公告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公告机构签发认证证明,加贴CE标识,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医疗器械都必须进行医疗器械CE认证。
FDA将医疗器械分为3类进行管理,即I、II和III类,对于I类产品,FDA实行的是一般控制,绝大部分产品只需进行注册、列名和实施GMP[9],即可进入美国市场;对于II类产品,FDA实行的是特殊控制,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注册、列名和实施GMP后,绝大部分产品还需递交510(k)申请,在收到FDA的正式批准函件后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对于III类产品,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注册、列名和实施GMP后,还需向FDA递交上市前批准,在FDA审核通过后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境内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主要内容 |
1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
2 |
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7号) |
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
3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39号)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4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
对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5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
对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作出规定 |
6 |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4号) |
规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 |
7 |
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91号) |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进行了增加以及修订 |
8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作出规定 |
9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将于2021.10.01生效) |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10 |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对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产品全过程管理作出规定 |
11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
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
12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
对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13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要求作出规定 |
14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
对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15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16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17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作出规定 |
18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
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19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
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2、境外主要法律法规(暂列欧盟及美国)
国家/地区 |
文件名 |
欧盟 |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MDR) |
美国 |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 |
医疗器械安全法案(The Safe Medical Devices Act,SMDA) |
|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要求(Quality System (QS) Regulation, 21 CFR 820) |
三、从事医疗器械行业所需的主要资质汇总
(一)涉及产品注册备案、生产及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企业涉及产品注册备案、生产及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如下(下称“表1”):
项目 |
境内医疗器械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产品 |
医疗器械备案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注册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进口产品 |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出口产品 |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
||
生产 |
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监部门) |
经营(线下) |
- |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但经营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除外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除外 |
经营(线上)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备案(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以及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二)上述资质的有效期及其续期/换发
资质证书 |
有效期 |
续期/换发 |
医疗器械注册证 |
5年 |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以下情况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监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3、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5年 |
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5年 |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5年 |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 |
除上述资质证书外,表1中的其他备案类资质证书均为长期有效或无有效期限制,只需在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即可。
(三)可能涉及的其他主要资质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各医疗器械企业还可能涉及以下主要资质:
项目 |
涉及的资质情况 |
进出口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等 |
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动物实验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 |
实验室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等 |
排污 |
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 |
四、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
1、对企业自身的资质管理
医疗器械企业应建立经营资质管理等内部制度,并结合公司信息系统或安排特定人员对公司业务涉及资质的新增、变更、续期进行系统管理。这样,既可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分配,又可以保障相关资质的及时注册备案及续期,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能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
2、对经销商的资质管理
医疗器械企业应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销售工作管理规范》或《与顾客有关过程控制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对经销商的选择标准及日常管理做出规范。
在与经销商建立合作前,公司首先要审核经销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该类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许可范围是否与经销产品一致;在与经销商签署的经销协议中,公司应明确要求经销商具备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公司相应部门应定期检查经销商资质的有效性,对于资质即将到期或有其他变更的经销商,应及时与其沟通要求提供更新后的资质;对于资质过期或其他情况导致经销商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公司应通过订单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暂停或终止该经销商的下单与合作。
医疗器械行业属于重点监管行业,其在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均有诸多严格限制。医疗器械企业如未能持续满足相关监管的要求,其业务开展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还可能收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进一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各医疗器械企业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资质管理制度,对业务资质的新增、变更及续期进行系统管理,同时也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方展开合作,以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
注释:
[1]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仅供参考。
[2] 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的缩写,欧盟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的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3] CE认证指欧盟CE认证,属强制性标志,是欧盟所推行的一种强制产品标志。
[4]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Regulations的缩写,欧盟自2022年5月26日开始正式实施的适用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新法规。
[5] 上市前通告(Pre-market Notification),证明该产品与已经合法上市的产品实质性等同,为产品达到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一种许可。
[6] ODM模式是指生产厂商负责产品的设计研发及生产制造环节,品牌客户则专注于品牌运营、营销渠道建设等环节。
[7] OEM模式,是指生产商完全按照客户的设计和功能品质要求进行产品生产,产成品以客户的品牌销售,也称为“代工”。
[8] 欧盟各成员国负责对公告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并告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为公告机构指定公告号,并公布公告机构名单。
[9]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指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对制药、食品等行业原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的一套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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