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研究

案例解读:“无线通信系统”案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6-25

作者:左萌

2021年4月26-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2020年复审无效十大案例。其中,关于“无线通信系统”案(专利号为ZL01819676.4,案件编号第4W110572)的解读,清晰地给出了关于无效程序中与权利要求修改相关问题的裁判逻辑和裁判原则。对该裁判逻辑和裁判原则的整理和分析,对专利无效以及通信领域专利撰写是有明显的指引和启示作用的。

一、该案体现的关于无效程序中与权利要求修改相关问题的裁判逻辑以及裁判原则

该案中,专利权人在修改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涉及了无效阶段的两种修改方式,第一种修改方式为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第二种修改方式为明显错误更正的修改方式。在无效过程中,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一)“进一步限定”的裁判原则和裁判逻辑

裁判原则:

裁判逻辑:

(二)“明显错误修订”的裁判原则和裁判逻辑

裁判原则:

裁判逻辑:

二、对该案的分析以及该案对专利无效以及通信领域撰写的启示

(一) 对该案的分析

本案中“进一步限定”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认定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并未构成对与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的进一步限定。

从无效决定中看,合议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是谨慎的。其从几个层次进行论证:层次一,从技术方案的实质来看,同步装置的操作实际上是移动站执行的。层次二,对移动站的“同步”操作,基站也并不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配合移动站的“同步”操作,同步操作也并不会对基站的资源分配造成影响。层次三,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记载内容也未表明同步装置是在基站内实施完成。

对于将“频内带宽“修改成为“频内带“不满足明显错误更正,其核心在于”频内带“本身并非唯一正确的答案。对此,无效决定中的论述层次包括:层次一,“帧内带”并不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帧内带”做出具体的解释限定。层次二,专利权人认为“帧内带“代表的含义”帧内的时间区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将“帧内带”理解成为“帧内的时间区域“。

(二) 对专利无效的启示

1、当存在类似情况下,无效请求方可以有理由的质疑

在一个权利要求书中分别保护移动台、基站以及包括两者的通信系统,是通信领域中最常见的保护方式之一。在授权时,往往采用体现发明点的技术特征(下称“特征A“)分别限定不同的主题(移动台、基站以及系统)。此类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三种情形:情形一,特征A对与移动台和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均存在限定;情形二,特征A实际仅限定与移动台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以及,情形三,特征A实际仅限定与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

以情形二为例,若希望适用本案中关于进一步限定的裁判逻辑,关键在于确认特征A是否构成对与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的进一步限定,这往往是有争议的。但是,当从技术实质和说明书的记载,均不能明确特征A是如何对与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进行限定的,建议可以通过与本案类似的理由进行质疑,即便在无效过程因为双方对技术事实的深入辩论该理由未获得支持,至少也能帮助厘清基站主题的保护边界。

另外,假设进一步限定的内容(特征A)并未构成对与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的进一步限定,但该事实并非是由无效阶段的修改导致的。由于包括了特征A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未包括特征A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未包括特征A的基站较大可能对应现有技术中一较为常见的基站,检索到影响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应是不困难的。

2、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应该更为谨慎

从本案可以看出,无效实务中对于明显错误更正的修改方式的要求是严格的,因此在进行明显错误更正修改时,应该从裁判逻辑的两个方面,特别是否是唯一的可能进行充分论证。草率提出明显错误更正,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因为修改文本整体不被接受而导致其他修改也不能被接受。

(三) 对通信领域专利撰写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一个权利要求书中分别保护移动台、基站以及包括两者的通信系统,是通信领域中最常见的保护方式之一。在撰写时,或者实质审查中,往往会将体现发明点的技术特征(下称“特征A“)分别限定不同的主题。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中,存在特征A实际仅对与移动台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进行限定的情形以及特征A实际仅对与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进行限定的情形。当代理人在撰写时怀疑特征A实际上仅对与移动台或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存在限定时,可以利用在撰写或答复审查意见阶段有机会与发明人直接交流的便利,与发明人确认技术实质。特别是从表面上看特征A仅是对与移动台或基站的构成或功能相关的技术内容存在限定,而实际上对于对端(基站或移动台)的装置也是有限定时,在说明书进行一定程度的澄清和说明,显然可以降低未来在确权或侵权纠纷中的风险。

作者简介: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律师的正式意见,不应被看作是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进行法律决策的依据。文中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反映作者所服务的任何机构或客户的立场。

Copyright © 2020 立方律师     京ICP备0903722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