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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要点速览(附逐条对比版)

  发布时间:2020-01-09

立方反垄断团队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修订工作于2018年9月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官方首次发布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1. 在《反垄断法》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九条)。

2. 在《反垄断法》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九条)。

3. 增加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七条)并规定与直接参与垄断协议相同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4. 对于“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删除了对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的要求(第二十条),而2019年7月1日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则对“条件相同”进行了明确和定义。由于暂时没有草案的官方解读,暂不确定该等修改的主要考量因素为何。

5. 增加了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额外考量因素,更加与时俱进(第二十一条)。

6. 明确了经营者集中控制权的定义(第二十三条),并确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时调整申报标准(第二十四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7. 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和处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对于经营者集中的交易方提出了更高的反垄断合规要求(第二十四条)。

8. 引入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限的“停表”制度,将主管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已经实际运用的方式制度化(第三十条)。

9. 明确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在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整体人手短缺的情况下,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十四条)。

10. 进一步明确了多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并提高了多种情形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预测,处罚力度的大幅提升将大大增强经营者的合规动力,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是否会有一定的合规过渡期,允许在正式修订版生效之前,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进行自首和补报?否则,在修订版正式生效之后,鉴于应报未报的违法状态是持续的,那么经营者是否可能因为在修订版生效之前的未依法申报行为而承受修订版规定的更重的处罚?对此,也期待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修法时予以综合考量或出台更明确的实施细则或说明。相关修改之处主要包括:

a. 垄断协议案件中,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罚限额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五千万元,对于行业协会处罚限额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第五十三条);

b. 明确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多种涉及经营者集中的违法情形,罚款限额由五十万元升级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第五十五条);

c. 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限额均大幅提升。对单位的罚款限额从“二十万元以下”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难以计算销售额时处以“五百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限额从“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变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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