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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罐之争以最高院认定权益共享而终结

  发布时间:2017-08-17

作者:张磊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红罐之争两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两案件为加多宝与王老吉在商标授权合同终止后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之中的核心案件,涉及到“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案件缘起自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称对方生产销售的凉茶商品使用红罐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及许可人,其认为因“王老吉”商标为包装装潢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而加多宝作为当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者,其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为独立于商标权益的不同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二者互不影响,红罐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实际使用,并与特定配方的商品紧密结合,消费者喜爱并选择的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该特定配方口味红罐王老吉凉茶,装潢与消费商品紧密结合,因此,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立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并最终认定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
 
现行《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六条均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法体系的始终,是一切民事法律规范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也开宗明义的确立了经营者的公平诚信经营原则。本案中,最高院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基于共同经营投入共享有关利益,不仅践行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兼顾了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各方利益,同时,也为市场经营主体做出了明确的司法指引——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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