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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及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02-15

tar Athletica与Varsity Brands之间由拉拉队服引发的诉讼在持续6年后依然热度不减。2016年10月31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年,美国知名法律媒体将其与Google和Oracle之间的诉讼一起列入著作权重大案件观察名单。作为案件争论焦点的服装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问题在我国案件中也有所涉及,那么服装及服装设计可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哪些部分受到保护?各国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不受保护的部分
——思想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确定作品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学界普遍认为服装的以下部分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廓形
服装廓型是指服装正面或侧面的外观轮廓,模拟英文字母形态可以分为 A 型、H 型、X 型及 T 型等。它是服装设计的基本要素,服装的设计基于廓形而展开,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
色彩搭配
色彩设计是服装设计的一部分,服装的色彩搭配不应受到版权保护。色彩搭配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东西,绿叶红花、蓝天白云等,任何人都可以去发现和借鉴。除非色彩的选择和组合已经可以构成一种图案,在一般情况下,服装设计中的色彩搭配并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特定风格
所谓风格,是指艺术作品在整体上呈现的有代表性的面貌,如中国风、田园、森系、波西米亚等。以中国风为例,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蕴含大量中国元素并适应全球流行趋势的艺术形式,它是整体性的概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美学原理
服装设计在于“追求其功能的使用和形式的美感”。服装设计的形式法则有“反复与交替”、“旋律”、“渐变”、“比例”、“平衡”、“对比”、“协调”、“统一”和“强调”九种。这些法则是服装设计的常用手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视错原理
视错是指观察者在客观因素干扰下或自身心理因素支配下,对图形产生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感觉。如,服装设计师运用视错原理,对服装进行特殊剪裁或色彩设计,从而使其穿着达到“显瘦”的效果,这样单纯体现视觉错误规律的服装及其设计是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
——功能
 
 
服装既有审美价值,也有一定的功能价值,即实用性。如果服装的艺术性与实用性能从观念上或物理上分离,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反之,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该原则起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即 1954 年的“梅泽”案。如毛衣采用某种材料或者设计会起到保暖的功能,这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毛衣上镶有某种图案或者装饰,离开了这种图案或装饰并不会影响毛衣保暖的功能,当该分离和独立的艺术性部分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时,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受保护的部分
——表达
服装效果图、服装图案:美术作品
服装效果图,是以绘画的方式来展示服装设计的色彩搭配、款式造型及整体效果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服装图案,是指印制或者刺绣在服装上的图形、画面等,但并不是服装上的任何图案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达到独创性标准才可以,普通花纹等共有元素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结构图:图形作品
服装结构图是依据人体比例而绘制的体现衣片结构和服装规格尺寸的图纸。结构图通常线条清晰、结构精巧,有时还附有相关的文字说明,是指导工人裁剪布料、拼接布料从而做成最终的服装的重要过程。服装结构图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服装本身
如何界定服装本身的作品类型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国家将服装归入“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有的则归入“特别工业版权”,而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不过在送审稿中已经列明,送审稿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各国对服装本身的著作权立法规定。
 
各国立法
 
 
法国
在著作权法方面,法国将服装归入“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现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在列举受该法典保护的智力作品时,明确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单独作为一项,以突出其时尚业大国的地位,满足本土服装设计师和无数知名的服装企业的权利保护需求。
德国
在德国,服装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也是欧洲大陆绝大部分国家的共同选择。德国《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4 项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纯艺术作品,还包括那些实用艺术,即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工艺、瓷器制造工艺、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
英国
在英国,服装与服装设计一般是以“特别工业版权”的形式受到保护,从而区别于一般的作品类别。按照英国 1968 年《外观设计版权法》的规定,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应用到工业上(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 50 件并已经投放市场),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美国
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对于以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与服装设计的拒绝态度曾十分鲜明。反对保护者认为与其他“实用艺术品”类别相比,“服装”天然的无法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服装的实用性功能从根本上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不相容。
在美国, 服装设计主要通过外观设计获得保护。要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就必须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且该服装设计与所有现有设计的不同对于一般水平的服装设计者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我国对于服装与服装设计的保护是有所不足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概念,这一作品类型是缺失的。虽然我国在 1992 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仅限于国外的著作权人,并未延及中国著作权人。但是,从专利法角度看,我国可以给予“服装”与“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小结
虽然在我国服装及服装设计可以通过“外观设计”获得保护,但其依申请,而且对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较高,审查制的要求还导致获权程序繁复、耗时长,与服装行业的快消性质以及时尚的快速更替周期等特征格格不入。而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全面保护以及独占性与排他性更弱的特点更适于对服装及服装设计的保护,服装与服装设计应当成为著作权法重要的保护对象,重视此领域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对于我国服装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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