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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从本田与双环专利纠纷案说起

  发布时间:2016-09-13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警告函是一种成本比较低的维权手段。合理、善意地使用警告函,能够高效维权止损,促成协商,化解纠纷。而滥用警告函,则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甚至给自己招来不利后果。本文将结合本田科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纠纷案例,对警告函进行探讨。
本田与双环的专利权纠纷
本田与环之间的专利诉讼始于2003年。漫长的12年里,双方你来我往,剧情数度反转,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才得以终止。概括来讲,这个案子的起因是本田认为双环生产销售的汽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结果是本田因发警告函不当给双环造成损失而被判赔偿。案件大致脉络如下:
2003
9/18-10/8
本田多次通过警告函指称双环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
2003
9/18-9/24
本田对两家双环下游经销商发送警告信,要求立即停止销售
2003
10/11
双环告知本田涉案车型为非定型产品,待定型后征求本田的意见
2003
10/15
双环将定型产品资料电传本田,被认为仍然侵权
2003
10/16
双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2003
11/24
本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双环侵害其专利权
2003
12/24
双环向国知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04
1/9
本田向双环在全国的十余家经销商发送警告信
2006
3/6
专利复审委作出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本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未推翻该无效决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0
11/26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及无效决定。本田撤回专利侵权诉讼,增加索赔金额后再提侵害专利权诉讼
2013
4/1
双环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认定本田侵害其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判令本田赔偿损失3657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5
12/8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双环不侵犯本田的专利权,本田赔偿双环经济损失1600万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警告函的发送时机很微妙
在本田与双环专利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针对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向被诉侵权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也可以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维护权益。
 
警告函虽然在起诉前、起诉中和判决后全程可发,但在每一个阶段的目标和效果有所不同。在起诉前发送侵权警告,一方面寻求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停止侵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收集或固定证据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发送警告函能够起到阻止损失扩大的作用,配合媒体报道也能获得一定营销效果,但是在对象、内容等方面如果把握不当会触犯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在法院判决认定侵权后给销售商或利用媒体方式给不特定使用者发函能起到告知作用。
 
警告函的发送对象有层次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发送对象包括产品制造者、销售商、进口商,以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的使用者等。在本田与双环专利纠纷案中警告函的发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03年9月起,分别多次给双环及两家经销商发送警告函,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汽车。第二阶段,本田函告双环的定型设计方案仍侵害涉案专利权,双方分别起诉后,本田于2004年1月9日向双环在全国的十余家经销商发送警告函。法院认为,本田在第一阶段针对双环侵权警告的行为属于专利权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维权行为,双环因此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造成的利润损失及外观改造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本田承担。而第二阶段,本田在双环已经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双方都已寻求司法救济后,扩大范围向更多经销商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函,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结合其他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给制造者发警告函的正当性通常不会受到质疑
由于警告函不具备强制性,并且制造者能够清楚了解并评判纠纷所涉专利,能自主选择应对策略,或修改产品,或提起不侵权之诉,或积极应诉,或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因而向制造者发送警告函通常不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给销售商或使用者发警告函易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销售商、进口商和使用者可能是纠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这些人对是否侵权的判断认知能力相对较弱,避险意识较强,收到警告函后如采取停止购买、销售或进口等行为会给制造者带来业务影响甚至损失,向他们发送警告函就要格外审慎,以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警告函的内容包括
如前文说所述,针对不同对象的警告函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因而权利人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
 
警告函的内容可以包括:
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的途径
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类型、有效期、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并将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附随于警告函后
被警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
被指控产品特征的简要归纳,并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明确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纠纷各方已采取的救济途径
告知被警告人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阐明被警告人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
发送给销售商、进口商或使用者的警告函,务必阐明主张构成侵权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如果纠纷各方已起诉也要披露,以此帮助经销商等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
 
权利人:警告函的积极后果
1. 低成本高效率地停止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协商解决专利纠纷的一个环节,能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周期长和成本高是压在专利诉讼头顶的大山。很多时候,善意侵权人会在警告函的告知提醒下停止侵权;对于诉讼成本高的大公司来说,如果涉嫌侵犯的专利稳定性够强,也可能会更改设计以规避侵权,从而无需权利人以更高的代价采取诉讼行动。
 
2. 证明销售商主观过错
尽管《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免责规定,即“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036号】中指出,如果收到警告函,且该警告函记载或者附加了被诉侵权产品信息、专利权信息(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证书复印件等)、侵权比对基本信息及联系人信息等,原则上应该推定销售者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权利人:警告函的消极后果
1. 给对方改变管辖地的机会
如果权利人发送警告函后,不及时提交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促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权利人来说,原告变被告只是对方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表面后果,潜藏的影响是管辖地的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中写道:“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当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当然是发送警告函的权利人住所地,但“侵权行为地”却有很大的选择空间。现实中,绝大多数被警告人都会抓住这个主场作战的机会,选择自己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2. 构成不正当竞争
多起案例证明,权利人以警告函的方式维权,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承担不利后果。在本田与双环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判断侵权警告是正当的维权行为,还是打压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发送侵权警告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以警告内容的充分性、确定侵权的明确性为重点。
 
发送侵权警本是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
 
本案中,在双环已经与其进行沟通协商,且双方都已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况下,本田继续并扩大向涉案汽车的销售商发送侵权警告信。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这一行为被认定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或者商业机会的作用,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3. 专利被无效
收到警告函后,被警告人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推翻权利人的权利基础。基于这种风险,权利人一定要选择稳定性强的专利进行诉讼,以免被“釜底抽薪”,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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